(2017)皖1302民初4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杰与宿州市东阳木业有限公司、夏忠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宿州市东阳木业有限公司,夏忠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4130号原告:张杰,男,汉族。被告:宿州市东阳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忠文,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夏忠文,男,汉族。。原告张杰诉被告宿州市东阳木业有限公司、夏忠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杰负担。审判员 马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征翔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