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3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3809刘加华与江苏亿兆重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加华,江苏亿兆重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3809号原告:刘加华,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江苏亿兆重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镇霍家官庄村。法定代表人:李兆明,董事长。原告刘加华与被告江苏亿兆重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加华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亿兆重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亿兆重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加华撤回对被告江苏亿兆重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0元,由原告刘加华承担。审判员 熊传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乔志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