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民初0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吉林省金信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任雁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金信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任雁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01242号原告:吉林省金信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谭喜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元波,该公司员工。被告:任雁新,男,汉族,1981年7月3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吉林省金信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任雁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2017年6月1日,原告吉林省金信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吉林省金信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03元,减半收取计801.5元,由原告吉林省金信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永举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思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