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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刑终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宇非法持有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宇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刑终413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宇,女,1986年6月3日出生于黑龙江勃利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勃利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押长沙市第四看守所。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7)湘0121刑初10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张宇提出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宇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宇撤回上诉。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7)湘0121刑初10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黎 璠审 判 员 刘 刚代理审判员 何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高哲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