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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5民初3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尹丽萍与余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丽萍,余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5民初3598号原告:尹丽萍,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公民身份432621197510022313。被告:余建,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原告尹丽萍与被告余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丽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丽萍诉称:被告于2014年5月欠原告加工费余款6500元,约定2014年年底前结清,但被告分文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要求一、被告清偿加工费余款6500元,及从2014年6月份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余建没有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尹丽萍加工费陆仟伍佰元整,商议于2016年12月30号结清,超期按银行同期利息2倍支付,加本金”。原告以被告未清付加工费为由,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不到庭参加诉讼所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对原告提供《欠条》及相关陈述予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其货款6500元,提供了欠条予以证明,现被告欠款已逾期,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工费6500元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于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关于利息的起算时间,原告主张从2014年6月份起至还清之日,由于其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确认的履行期限是2016年12月30日,没有证据显示是2014年6月,故本院认为应从2016年12月31日起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余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尹丽萍支付加工费6500元及利息(以65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12月31日起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余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荫亭人民陪审员  梅玉兰人民陪审员  凌娟娟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 记 员  黄安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