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8执恢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卫国、谢安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卫国,谢安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8执恢185号申请执行人刘卫国,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被执行人谢安冬,男,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刘卫国与谢安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谢安冬的银行存款92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俐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