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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21行审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平南县国土资源局、平南县凯旋汽车驾驶培训学校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南县国土资源局,平南县凯旋汽车驾驶培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0821行审174号申请执行人平南县国土资源局,所在地址平南县平南镇环城路235号。法定代表人唐真理,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晓峰,男,汉族,1971年8月出生,平南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住平南县。委托代理人吴刘胜,男,汉族,1970年6月出生,平南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监察员,住平南县。被执行人平南县凯旋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投资人李超森。2017年5月4日,本院收到平南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平南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平国土资罚决字”[2016]第2614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拆除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跑道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缴纳罚款51170.45元。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平南县国土资源局在工作中发现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使用坐落在平南县安怀镇安怀村新筑岭的集体土地进行项目建设,占地面积10234.09平方米,现已平整场地,硬化跑道,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申请执行人平南县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于2016年9月19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给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或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2016年9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与上述拟处罚内容相一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在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跑道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并处罚款人民币51170.45元。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3月23日,申请执行人制作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但经本院查实,该履行催告书并未真正送达被执行人。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履行催告情况该方面材料,而本案申请执行人平南县国土资源局并未向本院提供当事人的意见方面材料,履行催告书也未送达当事人,未履行催告义务,故其行为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平南县国土资源局“平国土资罚决字”[2016]2614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黄 强审判员 李 馨审判员 黄仲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谭永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