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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1民初1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冯守喜与冯朝生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守喜,冯朝生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1民初1837号原告:冯守喜。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谷丰,广东雄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朝兰,系冯守喜的女儿。被告:冯朝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政宇,系冯朝生的儿子。原告冯守喜诉被告冯朝生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冯守喜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守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鉴定费5200元,由原告冯守喜负担。审判员 :钟伟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赖嘉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