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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2执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陈根军、杨官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根军,杨官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2执795号申请执行人:陈根军,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杨官福,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申请执行人���根军与被执行人杨官福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的(2017)浙0822民初3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根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杨官福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69490元及相关利息、承担申请执行费2442元。于2017年3月4日、2017年6月29日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工商、银行、房产、车辆、民政等信息,车辆在2015年时已查封但未扣押,现未发现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并多次上门寻找,未发现其下落。因其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财产,违反财产申报制度,后将被执行人杨官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至此本案经执行已超三个月,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官福名下有可供执���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822执79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勇军审 判 员  郑风英人民陪审员  李 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郑岚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