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104民初第1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河南鑫源建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许昌希福特传动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鑫源建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希福特传动轴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第1454号原告:河南鑫源建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燕山路70号。法定代表人:王春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伟,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许昌希福特传动轴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西环北路。法定代表人:邢记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峰,男,该单位职工。原告河南鑫源建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许昌希福特传动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鑫源建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胜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辛婉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