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民初1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谢文全与被告杨智明、杨再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文全,杨智明,杨再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1民初1778号原告:谢文全,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充县。被告:杨智明,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告:杨再君,女,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窑场乡渭子溪村*组**号。原告谢文全诉被告杨智明、杨再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因原告谢文全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宁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罗汉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