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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4执4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南京纬地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江苏新秀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纬地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江苏新秀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4执4541号申请执行人南京纬地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300号长发中心01幢2101室,组织机构代码06263792-0。法定代表人杜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新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青阳镇山河路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0618112107。法定代表人许青,该公司经理。依据(2016)苏1324民初480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江苏新秀置业有限公司应付给申请执行人南京纬地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1798912元,案件受理费10945元由被执行人江苏新秀置业有限公司负担。经申请执行人南京纬地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申请,2016年11月9日,本院立案执行,2016年11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苏新秀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6年11月17日,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于2017年4月28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2017年4月20日、28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泗洪县xx小区7号楼01号、8号、9号、12号及12号楼10号、12号、18号储藏室,及该小区15号楼1001、1401、1404、704、804,17号楼601、18号楼304室房产,现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并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执行长  许磊执行员  张超执行员  徐诚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婷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