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执31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厦门榕达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福建永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榕达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福建永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国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31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榕达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安岭路989号703-704单元。法定代表人:江秀峰。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天猛、卢丽容(实习),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永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南昌路延伸东段丽园广场1幢B1305号。法定代表人:郑国章。被执行人:郑国章,男,汉族,1977年1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龙海市。本院执行厦门榕达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郑国章、福建永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调查,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郑国章名下闽D×××××车辆,暂无法处置,未发现郑国章、福建永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厦门榕达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亦无法提供郑国章、福建永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厦门榕达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的债权为855568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鲁燕审判员 陈仁进审判员 江向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智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