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02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邓佳云与熊忠明、杨顺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佳云,熊忠明,杨顺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02民初335号原告邓佳云,男,195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熊忠明,男,196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杨顺祥,男,1950年3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受理原告邓佳云与被告熊忠明、杨顺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邓佳云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佳云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佳云撤诉。本案受理费268元,由原告邓佳云承担。审 判 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春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