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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2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邓佳云与熊忠明、杨顺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佳云,熊忠明,杨顺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02民初335号原告邓佳云,男,195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熊忠明,男,196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杨顺祥,男,1950年3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受理原告邓佳云与被告熊忠明、杨顺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邓佳云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佳云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佳云撤诉。本案受理费268元,由原告邓佳云承担。审 判 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春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