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执3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王国强与闫志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强,闫志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3555号申请人王国强。被执行人闫志远。本院在执行王国强与闫志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松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