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童峰、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峰,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77号申请执行人:童峰被执行人:XX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童峰与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0000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XX银行存款情况,因余额较小未扣划;2.查询被执行人XX名下的其他财产信息,未发现有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7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案终结后,若执行条件成就,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辉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厚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