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执恢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北京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苏展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苏展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恢6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8号楼301室。法定代表人:莫美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南京苏展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东坝镇欧兰特大道01号。法定代表人:毕芳,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北京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苏展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展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南京仲裁委员会(2014)宁裁字第324-09号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查封了苏展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A×××××的小型普通客车。现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且苏展公司已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南京苏展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A×××××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郑之平审判员 沈晓蓓审判员 张彦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徐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