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1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美秀、王丑女与张玉荣、王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秀,王丑,张玉荣,王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1869号申请人:王美秀,无业,现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春雷,内蒙古坤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王丑女,无业,现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春雷,内蒙古坤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玉荣,现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国峰、荆婧,内蒙古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福,现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国峰、荆婧,内蒙古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住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大街维多利摩尔城3号楼16层-18层。负责人:郝瑞林,经理。申请人王美秀、王丑女与被申请人张玉荣、王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玉荣、王福民银行存款150万元人民币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自愿出具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本案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以保险单号为×××保单保函的保险金额150万元承担担保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美秀、王丑女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玉荣、王福银行存款人民币1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敏龙人民陪审员 刘玉英人民陪审员 张和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