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70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侯靖宇、张淑英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靖宇,张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70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侯靖宇,男,1956年10月6日出生,住所地滦南县。被执行人张淑英,女,1963年5月11日出生,住所地滦南县侯靖宇申请张淑英物权纠纷一案,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4民初41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侯靖宇于2017-3-2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淑英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滦南县房产、土地部门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滦南县倴城镇千禧小区103栋2门601号住宅楼过户至侯靖宇一人名下,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4民初419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宝祥执行员 李香春执行员 田志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