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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70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侯靖宇、张淑英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靖宇,张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70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侯靖宇,男,1956年10月6日出生,住所地滦南县。被执行人张淑英,女,1963年5月11日出生,住所地滦南县侯靖宇申请张淑英物权纠纷一案,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4民初41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侯靖宇于2017-3-2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淑英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滦南县房产、土地部门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滦南县倴城镇千禧小区103栋2门601号住宅楼过户至侯靖宇一人名下,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4民初419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宝祥执行员  李香春执行员  田志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