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2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苗玉侠、王某等与太和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玉侠,王某,王秀丽,苗俊杰,木立英,太和县中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2844号原告:苗玉侠,女,1964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法定代理人:王朝俊(系苗玉侠丈夫),1965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王某(系苗玉侠。原告:王秀丽(系苗玉侠长女),女,1992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苗俊杰(系苗玉侠父亲),男,1932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木立英(系苗玉侠母亲),女,1938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上列五原告委托代理人:宫峰,男,1968年1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太和县中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团结西路。法定代表人:李福同,该院院长。原告苗玉侠、王某、王秀丽、苗俊杰、木立英与被告太和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苗玉侠、王某、王秀丽、苗俊杰、木立英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玉侠、王某、王秀丽、苗俊杰、木立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玉侠、王某、王秀丽、苗俊杰、木立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苗玉侠、王某、王秀丽、苗俊杰、木立英负担。审判员 陈修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常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