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4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张祥凌与葛忠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祥凌,葛忠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4100号原告:张祥凌,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葛忠刚,男,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祥凌与被告葛忠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张祥凌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祥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祥凌负担。审判员 周 妍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宁祥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