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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4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张祥凌与葛忠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祥凌,葛忠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4100号原告:张祥凌,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葛忠刚,男,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祥凌与被告葛忠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张祥凌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祥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祥凌负担。审判员 周 妍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宁祥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