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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1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1942吴江市黎里华联化工厂与俞春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黎里华联化工厂,俞春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1942号原告吴江市黎里华联化工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投资人龚松元,厂长。委托代理人金江强,江苏江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晓明,江苏江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春江,男,199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黎里华联化工厂与被告俞春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黎里华联化工厂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黎里华联化工厂撤回起诉。理费减半收取4871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431元,由原告吴江市黎里华联化工厂负担。审 判 长  吴卫忠人民陪审员  宋长林人民陪审员  徐彩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小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