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民终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金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阜阳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阜阳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涡阳县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学海,金伟宏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8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磐开发区永康街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147620466R(11/12)。法定代表人:李爱芳,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军,公司法务。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阜阳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州中路416号金顺大厦。法定代表人:张尔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友明,公司员工。上诉人(原审被告):涡阳县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金博商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072354094W(1-1)。法定代表人:赵松林,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金堂,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善红,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学海,男,198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郑志彪、杨超颖,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伟宏,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上诉人金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阜阳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涡阳县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学海、金伟宏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1民初4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工程是否经竣工验收合格或已实际交付使用,金宏伟与金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阜阳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工程欠款298126元中金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阜阳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各自应承担的工程款数额,一审法院对上述事实未予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1民初499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金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阜阳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涡阳县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6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赵 亮审 判 员 万学林代理审判员 沙启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哓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