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执3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汤喜民、刘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喜民,刘雨,张海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302-1号申请执行人汤喜民,男,198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代理人李东,天津市宝坻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刘雨,男,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天津市蓟州区,现查无下落,被执行人张海彦,女,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天津市宝坻区,申请执行人汤喜民与被执行人刘雨、张海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61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663元,执行费82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暂无下落,被执行人张海彦名下的房地产被多家法院查封且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对二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封、处置。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志如审 判 员 管庆生助理审判员 杨继伟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 记 员 孙文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