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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民终2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4-10

案件名称

2334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幸福蓝海影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幸福蓝海影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民终23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幸福蓝海影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348号12层。法定代表人洪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坤,江苏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5号。法定代表人彭向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宪军,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欣,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幸福蓝海影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15)仪民初字第0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二审中出现新证据致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15)仪民初字第060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江苏幸福蓝海影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9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明霞审判员  柏 鸣审判员  韩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