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罗迎瑞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迎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刑初81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迎瑞,男,1993年3月5日出生于甘肃省天水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曾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0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4月25日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6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7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7〕823号起诉书、常检诉刑补诉〔2017〕6号补充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罗迎瑞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迎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罗迎瑞于2016年11月28日下午,至常熟市虞山镇小义新村四区236号三楼西南角阁楼3004房间,采用捅锁入室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刘某放置该房间内现金人民币400元。2、被告人罗迎瑞于2017年2月20日,至常熟市虞山镇大义望虞花园10幢401室002房间其原租住处,趁室内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周某放在室内的价值人民币50元联想手机1部及钱包1只,内有身份证、银行卡等物。3、被告人罗迎瑞于2017年2月24日凌晨,至常熟市虞山镇小义新村二区61号104室,采用翻窗入室手段,窃得被害人蒋某放在屋内床上被褥下现金人民币1000元。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罗迎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罗迎瑞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迎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罗迎瑞于2016年11月28日下午,至常熟市虞山镇小义新村四区236号三楼西南角阁楼3004房间,采用捅锁入室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刘某放置该房间内现金人民币400元。2、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罗迎瑞至常熟市虞山镇大义望虞花园10幢401室002房间其原租住处,趁室内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周某放在室内的价值人民币50元的联想手机1部及钱包1只,内有身份证、银行卡等物。3、2017年2月24日凌晨,被告人罗迎瑞至常熟市虞山镇小义新村二区61号104室,采用翻窗入室手段,窃得被害人蒋某放在屋内床上被褥下现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2月24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小义四区天乐网吧内将被告人罗迎瑞抓获,后因谎报警情,于2017年2月25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处行政拘留九日,期满后对其宣布刑事拘留。被告人罗迎瑞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赃物联想手机1部、钱包1只以及赃款人民币800元已分别发还被害人周某、蒋某。上述事实,被告人罗迎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蒋某、周某、刘某的陈述笔录,证人马某的证言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涉案赃物照片、暂扣发还收据、收条,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物证鉴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罗迎瑞的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上述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罗迎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罗迎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迎瑞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迎瑞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迎瑞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罗迎瑞继续退赔尚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600元,发还被害人蒋某人民币200元、刘某人民币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肖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高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