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92民初22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秀娥、蔡振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娥,蔡振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2210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威海钊盛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永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小亚,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恩泽,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秀娥。被申请人:蔡振文。原告威海钊盛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秀娥、蔡振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2016)鲁1092民初2210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蔡振文名下房产。现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蔡振文名下的位于威海市渤海路-16号106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云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连晓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