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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执5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江阴常安化工有限公司、海宁瑞合皮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阴常安化工有限公司,海宁瑞合皮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5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阴常安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新城璜土镇澄路3808-6号008席。组织机构代码:57946625-5。法定代表人:肖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振华、丁吕伟,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海宁瑞合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经济开发区施带路21号。组织机构代码:55616116-8。法定代表人:翟俊萍,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阴常安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宁瑞合皮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海宁瑞合皮革有限公司现已关停,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通过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现已执行到位13255元,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海宁瑞合皮革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徐晓良代理审判员  濮 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顾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