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执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军平与被申请人杜金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平,杜金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保327号申请人刘军平,男,1972年5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兴县。被申请人杜金祥,男,1976年3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申请人刘军平与被申请人杜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杜金祥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军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杜金祥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楚扬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贺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