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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4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景银与安徽昊宇面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景银,安徽昊宇面粉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4031号原告李景银,男,1968年4月4日出生,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邓睿,安徽京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昊宇面粉有限公司,蒙城县张圩村203省道54公里+20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3942536089。院在审理原告李景银被告安徽昊宇面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景银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的申请,并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景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景银负担。审判员 :申林森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雯静附本案使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