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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民二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吉贵、刘明等与江西省新洲拍卖有限公司等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吉贵,刘明,毛延荣,占炳发,江西省新洲拍卖有限公司,玉山县大观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民二初字第580号原告刘吉贵,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江西省玉山县,原告刘明,男,197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江西省玉山县,原告毛延荣,男,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江西省玉山县,原告占炳发,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江西省玉山县,四个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祥洲,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江西省新洲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中山路35号303室,组织机构代码74429825-X。法定代表人黄前飞,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玉山县大观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新建北路,注册号361123110000444。法定代表人姚志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叶林光,江西三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吉贵、刘明、毛延荣、占炳发诉被告江西省新洲拍卖有限公司、玉山县大观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吉贵、刘明、毛延荣、占炳发于2017年6月1日以本案涉及规划等问题,需要与被告及规划部门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吉贵、刘明、毛延荣、占炳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140元,减半收取22,0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叶丽萍审 判 员  张 茜人民陪审员  曾莉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吕心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