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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执异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服装城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表厂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服装城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表厂有限公司,上海中发开关有限公司,陈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4执异44号案外人:沈文斌,男,195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丽玲,浙江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赵挺,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雨乐,女。被执行人:上海服装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陈余江,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电表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黄品枢。被执行人:上海中发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邓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浩洋,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邓华,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本院在执行(2014)徐民二(商)初字第1028号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服装城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表厂有限公司、上海中发开关有限公司、陈邓华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沈文斌对执行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朱枫公路XXX弄XXX号XXX层、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本院解除对系争房屋的查封。经查,根据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显示,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依(2014)徐民二(商)初字第1020、1021号民事裁定书对系争房屋进行了查封,目前仍处于查封状态,为第一顺位查封。2014年6月17日,本院依包括本案在内的五案民事裁定书对系争房屋进行了轮候查封。2017年5月8日,沈文斌因(2014)徐民二(商)初字第1020、1021号案件对系争房屋的查封提出了案外人执行异议,现该两案仍在审查过程中,尚未解除对系争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请求解除查封,应当针对已生效的查封措施。本案中,本院对系争房屋采取的查封系轮候查封,在在先查封措施未解除前,该查封并未生效,现沈文斌因本案直接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尚不符合受理条件。鉴于此,沈文斌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待在先查封措施被解除后再行提出,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沈文斌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朱 翔人民陪审员  王兰芳人民陪审员  单春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顾 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