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903执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徐德福与孙延平民间借贷纠纷案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德福,孙延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03执510号申请执行人徐德福,男,195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系长兴乡退休干部,住所地本市桃山区松林小区13号楼5单元301室。被执行人孙延平,男,195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系七台河市煤炭局调运办退休干部,住所地本市桃山区花园小区2号楼1单元602室。本院做出的(2016)黑0903民初1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德福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6)黑0903民初15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三、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易新执行员  纪凤岩执行员  田海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天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