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鲁中耀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鲁中耀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335号罪犯鲁中耀,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鲁山县人,大专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2012)鲁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鲁中耀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宣判后,鲁中耀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7日作出(2012)平刑终字第164号刑事判决,认定鲁中耀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2年2月17日至2019年2月1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1月22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对鲁中耀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鲁中耀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0月至2011年7月,鲁中耀作为某乡移民办副主任,伙同他人在对土地占用户发放补偿款中利用职务便利向他人索取贿赂共66万元。2010年4月、9月,该犯先后两次收受他人好处费共计25000元。赃款已全部退还,该犯有自首情节。罪犯鲁中耀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5年8月、12月获得表扬;2016年5月、9月获得表扬;2017年2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年上半年起至2016年下半年止每半年的评审鉴定结果为:良好一次、优秀三次。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鲁中耀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鲁中耀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雅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