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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乔军辉与国人商通国际商贸(北京)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军辉,国人商通国际商贸(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251号原告乔军辉,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宣武区。委托代理人李颖,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人商通国际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后屯南路26号2层2-78-282号。法定代表人刘思良。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军辉与被告国人商通国际商贸(北京)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军辉撤回起诉。审判员  付雪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