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3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禄君与况小波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禄君,况小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3866号原告郭禄君,男,1937年7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况小波,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禄君诉被告况小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禄君在限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履行申请诉讼费减、免、缓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顺卿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邓晓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