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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初3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禄君与况小波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禄君,况小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3866号原告郭禄君,男,1937年7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况小波,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禄君诉被告况小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禄君在限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履行申请诉讼费减、免、缓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顺卿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邓晓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