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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行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郝超与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超,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4行初262号原告郝超,男,汉族,1971年4月13日出生,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兰希飞,北京市盛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丽娜,北京市盛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商丘市锦绣路66号。法定代表人薛凤林,该区政府区长。委托代理人李卫政,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萌,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郝超不服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梁园区政府)征收补偿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梁园区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被告梁园区政府表示愿意自行撤销其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的商梁政征补【2016】3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原告郝超遂表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郝超自愿撤回对被告梁园区政府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郝超负担。审判长 冯 明审判员 张 淼审判员 苏刚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闫 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