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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02民初1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孟庆信与冯小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信,冯小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2民初1607号原告:孟庆信,男,195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兰本,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小枝,女,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清水,山东纵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孟庆信与被告冯小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孟庆信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孟庆信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庆信撤诉。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计3725元,财产保全费2320元,共计6045元,由孟庆信负担。审判员  吕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敏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