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725执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徐志华与XX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志华,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5执923号申请执行人:徐志华,女,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XX,男,住湖南省桃源县。本院在执行徐志华与XX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明,XX无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刚审判员 曾 平审判员 谢新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郭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