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5执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徐志华与XX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志华,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5执923号申请执行人:徐志华,女,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XX,男,住湖南省桃源县。本院在执行徐志华与XX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明,XX无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刚审判员 曾 平审判员 谢新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郭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