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0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杨森林与曾爱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森林,曾爱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0民初915号原告:杨森林,男,1969年4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被告:曾爱东,男,1978年12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原告杨森林与被告曾爱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对其申请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森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温小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曾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