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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0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杨森林与曾爱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森林,曾爱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0民初915号原告:杨森林,男,1969年4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被告:曾爱东,男,1978年12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原告杨森林与被告曾爱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对其申请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森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温小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曾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