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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81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朱小英与朱小明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英,朱小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81民初787号原告:朱小英,女,1963年6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怡高,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系原告朱小英之堂妺夫。被告:朱小明,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王征红,湖南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段婷婷,湖南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小英与被告朱小明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戴文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欧阳斌、方兴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31日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小英及其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怡高、被告朱小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婷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小英向本院提出了如下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朱小明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9377.62元,并由被告朱小明承担诉讼费。原告朱小英主张的事实与理由:被告朱小明等人承包邓元泰原雪峰村5组的山地种植药材,被告朱小明未经同意将原雪峰村6组栽种在其“杨家山”上的杉树苗扯掉后种植了药材。2017年2月26日,原告朱小英等村民去阻止被告朱小明种植时,双方发生争执,进而打斗,被告朱小明将原告朱小英打伤。原告朱小英受伤后在武冈市人民医院住院11天,共用去医疗费6627.62元。被告朱小明辩称:1、本案起因是原告朱小英带人将被告朱小明种植在雪峰村5组吴茱萸扯断所致;2.原告朱小英拿锄头去打被告朱小明,在被人扯时,原告朱小英因重心不稳而倒地受伤,原告朱小英的伤与被告朱小明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朱小英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和主张,分别向本院提供了证据,并各自发表了质证意见。其中对有关机关颁发的文书,本院在武冈市公安局邓元泰派出所调取的材料,以及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均予釆信,并已记录在卷。根据认定的证据,结合庭审,本院认定如下事实:被告朱小明通过其合伙人承包武冈市邓元泰镇雪峰村五组土地种植吴茱萸。2017年2月26日,原告朱小英及部分雪峰村六组村民将被告朱小明种植在雪峰村六组的“杨家山”上的吴茱萸扯断,被告朱小明上前去抓原告朱小英,原告朱小英就拿锄头吓唬被告朱小明,在旁人去扯原告朱小英时,被告朱小明朝原告朱小英打了一拳,原告朱小英倒在斜坡上翻了几圈。当天原告朱小英被送往武冈市人民医院治疗。武冈市人民医院诊断原告朱小英的损伤为:功能性不反应状态,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原告朱小英住院10天,共用去医疗费6627.62元(包括在该院的门诊费834.22元)。本院认为:本案系身体权、健康权纠纷。被告朱小明将药苗种植在雪峰村六组的“杨家山”上,且在纠纷中致伤了原告朱小英,故原告朱小英的损伤与被告朱小明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且被告朱小明在本案中应负主要责任,对原告朱小英的受伤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朱小英将被告朱小明的药苗扯断,尔后用锄头吓唬被告朱小明,原告朱小英对本案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故应减轻被告朱小明的赔偿责任。原告朱小英的误工费、护理费按农、林、牧、渔行业平均工资,以每天85元计算,原告朱小英的误工费为85×10=850元,护理费为85×10=850元。原告朱小英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50元计算,即为50×10=5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朱小英受伤所用去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8827.62元,由被告朱小明赔偿70%,计币6179.33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余者由原告朱小英自负。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朱小英负担30元,由被告朱小明负担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戴文国人民陪审员  欧阳斌人民陪审员  方兴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