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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孙成成与柏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成成,柏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828号原告:孙成成,女,1985年1月9日出生,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代理人:陈赫男,吉林超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柏艳,女,1980年2月28日出生,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于春霞,吉林法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成成与柏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孙成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成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孙成成负担。审判员  马延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翟国华—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