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孙成成与柏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成成,柏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828号原告:孙成成,女,1985年1月9日出生,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代理人:陈赫男,吉林超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柏艳,女,1980年2月28日出生,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于春霞,吉林法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成成与柏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孙成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成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孙成成负担。审判员 马延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翟国华—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