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刑更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姚方华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方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刑更162号罪犯姚方华,男,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初中文化。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象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方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2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7年9月2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7年5月11日以罪犯姚方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姚方华减刑三个月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姚方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1月起至2016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67.3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姚方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方华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6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四平审判员 文曙光审判员 谢国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文胜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