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82执1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宋树华与张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树华,张东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82执1689号申请执行人宋树华,男,197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凌源市大河北乡宋杖子村小北沟里组****号。被执行人张东辉,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所地凌源市朝阳街粮贸大厦家属楼。申请执行人宋树华与被执行人张东辉民间借贷一案,凌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的(2016)辽1382民初24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2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66,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赵剑波执行员 修颖志执行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司东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