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82执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钟士双与汤天文、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士双,汤天文,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82执600号申请执行人:钟士双,男,197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长岭县。被执行人:汤天文,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振林区龙山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李林安,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士双与被执行人汤天文、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汤天文同意用其在牙克石市住建局的围挡建设费给付申请人钟士双劳务费474175元。申请执行人钟士双亦同意被执行人汤天文用此款给付劳务费4741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2执6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