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3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素玲与刘长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素玲,刘长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3885号原告:陈素玲,女,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刘长伟,男,47岁,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陈素玲与被告刘长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陈素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素玲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洪林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朱东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