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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3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素玲与刘长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素玲,刘长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3885号原告:陈素玲,女,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刘长伟,男,47岁,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陈素玲与被告刘长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陈素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素玲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洪林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朱东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