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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2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漆某1、漆某2与被告漆某3继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漆某1,漆某2,漆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2760号原告:漆某1,女,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漆某2,女,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漆某3,男,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漆某1、漆某2与被告漆某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漆某1、漆某2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漆某1、漆某2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漆某1、漆某2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漆某1、漆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漆某1、漆某2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颜 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叶东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