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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3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金栓与延庆区旧县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栓,延庆区旧县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3662号原告张金栓,男,1957年5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延庆区旧县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旧县镇旧县村西。法定代表人韩永祥,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栓诉被告延庆区旧县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栓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倪青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