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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执10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丁红涛与张秀银、赵建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红涛,张秀银,赵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4执10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红涛,男,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执行人张秀银,女,196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执行人赵建勇,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关于丁红涛申请执行张秀银、赵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2016)豫0184民初392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担保人丁红辰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新建路街道办事处阁老路南段西侧卧佛寺三巷的房产(产权证号:04××72)一套。现因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4民初39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担保人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丁红辰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新建路街道办事处阁老路南段西侧卧佛寺三巷的房产(产权证号:新郑房权证字第××号)一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瑞甫审 判 员  王 平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 记 员  柳秋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