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蔡有与张国栋、毛著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有,张国栋,毛著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745号原告:蔡有,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张国栋,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毛著礼,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原告蔡有与被告张国栋、毛著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蔡有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蔡有以与张国栋、毛著礼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蔡有负担。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桐年 微信公众号“”